第五条 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独立企业法人的研发机构。凡设在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八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省外商研发机构向外商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外商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省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外商研发机构可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其进口用于自身研发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省外商研发机构与我省现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研发活动,联合创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开发基地,联合申请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外商研发机构与省内单位联合办的各类研发机构,也可独立申请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