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
(苏科条[2003]215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常熟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各省辖市地税局:
为开放性配置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江苏科技人才集聚优势,推动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全省技术创新活动,增强我省原始性创新能力,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第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外、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或与我省现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联合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机构,首先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和注册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省科技厅确认为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并颁发证书,同时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对已确认的外商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条 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如下:
(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有关科技资源配置的总体战略,符合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有必需的研发经费,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应占其总收入较大比例。
(四)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
(五)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第三条 申请确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应提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上年财务报表。
(五)研发人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确认江苏省外商研发机构,需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的研发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