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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入。

  第九条 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 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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