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京人发[2006]4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的要求,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的数量
(一)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2名。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指标控制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按照人事部通知要求,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本市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选拔条件
人选条件请按中办发〔2004〕2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选拔程序
(一)各区、县,各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的选拔工作要在党委(党组)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