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现役消防警力缺额情况,招聘具备一定条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组建地方专职或公安专职消防队,从事执勤灭火工作。已经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的41个无公安现役消防队县,要进一步规范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快营房装备建设和车辆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2010年底前,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十三)加强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各级保安人员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要依托市场机制,大力推行消防保安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运作。地级以上城市、新建工业园区、大型社区要公开招募热心消防工作、有一定灭火技能的志愿消防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开展经常性培训,形成平战结合、快速机动的志愿消防力量体系。2010年底前,除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外,全省其他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保安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十四)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改制、转制中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
(十五)进一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部队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