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九)加大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乡村和集镇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抓紧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老城区市政消火栓欠账、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问题。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及各县市中心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县级以上城市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通信、电力、城建、供水、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十)继续加强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拓展、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安排城市基本建设资金要优先考虑,确保消防队(站)建设与城市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2010年底前,西安市新增消防站不得少于10个,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延安、榆林各新增消防站4个,铜川、商洛、安康、杨凌示范区至少新增1个消防站。2008年底前,80%以上特勤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所有普通消防站设立抢险救援班,80%的抢险救援班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西安、宝鸡、汉中、延安、榆林等城市要建设具有模拟石化装置泄漏、高层建筑火灾、油气储罐火灾、生化毒害、地震等仿真训练功能的消防特勤训练基地,提高消防部队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攻坚作战能力。
(十一)进一步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一台大功率水罐车,一线官兵全部配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80%以上消防中队配备抢险救援专勤车辆,市、区消防支队配备后援保障车、通信指挥车,并建立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应急储备中心。2010年底前,西安市要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形势任务发展需要,配备处置地铁隧道火灾事故的专用消防车辆和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救人的消防直升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