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通知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港口(务)管理局,自治区航务管理局:
根据交通部《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自治区交通厅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负责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
组 长:刘启柱(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副处长)
副组长:李桂勇(自治区交通交通公安处副处长)
云 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苏 安(自治区交通厅综合处主任科员)
黄福全(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经济师)
钟海清(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副科长高级经济师)
张赴宁(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高级经济师)
梁贵福(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基建科 高级工程师)
黄 茵(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 经济师)
刘 伟(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 经济师)
韦云奎(自治区航务管理局港航管理科)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厅综合处,成员有:苏安、黄福全、刘伟。
工作组职责:
(一)负责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办理上报手续;负责督促落实已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提出核验意见,办理《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有关事宜,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审验结果。
(三)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四)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组织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组的专家培训和业务交流。
(六)《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或交通部规定需要交通厅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港口设施保安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工作,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国际合作反恐、保障港口设施安全、体现港口大国信用、扩大对外开放和保障港口生产需要的高度,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领导;要按《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
十七条的要求组建工作组,及时、正确地开展履约工作,保证工作质量;要落实交通部徐祖远副部长的指示,各港口公安机关作为一支重要力量参与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