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计分在599分以下的,整改期为1年;
(二)考核计分在600-699分的,整改期为6个月;
(三)考核计分在700-799分的,整改期为3个月。
第九条 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二起每次死亡3-9人的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
发生一起死亡3-9人同责以上特大行车事故的运输企业,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整改对象为该企业。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整改对象为肇事营运客车所在的分公司。
运输企业因发生特大行车责任事故进行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同时存在因发生特大行车事故和考核不合格而需要整改的运输企业,以因发生特大行车事故的整改期限为准。
第十条 运输企业在整改期内,暂停整改对象新增客运线路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整改对象为分公司时,母公司及其所属其他分公司不得在被整改的分公司所在地新增客运线路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按下列要求实行记分考核制。
(一)对营运客车的违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按《湖南省道路营运客车违规记分标准》(附件2)的规定予以记分;
(二)在车辆《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记录,并将违规记分情况及时记入《湖南省道路营运客车违规记分台帐》(附件3);
(三)营运客车违规记分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通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作出线路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在一个考核期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同一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记分;同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记分。运输企业所属营运客车违规记分值按记分率折算后扣减运输企业“经营行为”项的得分。
在考核期内,记分累积满20分的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记分累积满30分的,该车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车辆停运10天进行整改,相关责任人参加教育培训,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有关牌证;一个考核年度内记分累积满50分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该车辆退出原线经营,其所在企业2年内不得在该线增补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