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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湘交运管[2005]9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监督,建立进退约束机制,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及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营运客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输企业,由企业法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运输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营运客车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包括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三项内容,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计分800分以上为合格,799分以下为不合格。
  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状况按《湖南省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1-1、1-2、1-3)进行考核。
  第七条 设置分公司的运输企业的考核,采取分级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先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母公司和分公司进行考核,再由母公司工商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整个运输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单独进行考核,不纳入母公司考核范围。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运输企业,从考核结论作出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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