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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地要将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

  三、强化监管,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一)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权限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种子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核发;为不需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按《条例》规定审核其应具条件并规范载明经营方式。

  (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条例》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建立健全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用。商品种子品种名称应当标注规范并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应当包括产量、特征特性、适宜区域、抗病性、抗逆性内容,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种审定公告一致。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三)加强种子生产管理。加强制种基地管理,稳定扩大优势制种区。在繁殖、制种的关键时期,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开展田间检查工作,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加强制种区域的种子收购管理,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种子广告管理,查处违法发布种子广告的行为。新闻媒体不得刊登播放可能误导农民购种的种子广告和企业的不实宣传材料。物价、农业部门要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的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着重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的整治工作,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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