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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种子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农技推广或种子管理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对分流的富余人员按国家现行政策进行安置。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完善体系,明确种子管理职责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要按照《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协调内部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的监管,确保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

  (二)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严把种子质量检查关,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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