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川办函[2006]239号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为改革和完善种子管理体制,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对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作出了具体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进改革,理顺种子管理体制
(一)全面实现政企分开。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和《意见》的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确保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对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分开的地方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快改革进程,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完成改革任务。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并,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剥离。在征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剥离出去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即日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向这类机构和企业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自2007年7月1日起,仍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种子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其审核、核发或换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