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新开工项目进行整改的通知
(川办发[2006]36号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为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增长,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精神,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开展了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通过全面清理,暴露出我省部分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审查、土地管理、环评审批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好中央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的宏观政策,及时整改项目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对新开工项目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积极整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开工项目清理中发现的在产业政策、项目审核、土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的形势判断和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认真对待新开工项目清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整改,有效遏制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把中央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依法处理存在问题的新开工项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0号)要求和清理标准对存在任何一项问题的新开工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各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存在问题的项目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将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处理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在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复工建设。各地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环保、银监、安监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认真督促项目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