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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


  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监理制度,保证行业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的监理,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负责。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业失信惩戒,由旅游行业协会诚信监理委员会依据行规行约作出诚信监理自律决定。

  建立旅游行业失信复议制度。行业协会会员对诚信监理自律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旅游行业协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三条 建立旅游行业诚信档案。

  旅游行业诚信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查阅。

  第六十四条 省旅游行业协会对全省旅游行业诚信自律进行指导。市、州旅游行业协会申请加入省旅游行业协会作为单位会员的,其诚信自律约定应当以省旅游行业协会的约定为依据。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旅游行业协会认为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六章 行政监管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旅游行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认定等职能转移或者委托给旅游行业协会承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六十九条 对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旅游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解,经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调解。

  第七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七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暂扣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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