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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条例


  第五十五条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六条 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三)知悉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和所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四)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内容、方式,拒绝强制交易;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

  (二)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合理维护权益,不能擅自滞留交通工具或者经营场所。

  第五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六十条 旅游行业协会是旅游经营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六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愿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自愿申请加入旅游行业协会的,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吸收其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

  旅游行业协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设置其它入会条件的,应对所有的旅游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六十二条 建立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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