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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电气产品执行GB9706.1-1995标准注册证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用电气产品执行GB9706.1-1995标准注册证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药监械〔2006〕56号)


各有关医用电气产品生产企业:

  我局于2006年8月21日发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医用电气产品注册执行GB9706.1-1995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药监械[2006]46号),就我市全面贯彻执行GB9706.1强制性标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现将46号文件中有关注册证延期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请注册证延期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第一类、第二类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产品注册证延期:

  1.注册证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而尚未申报重新注册;

  2.仅由于产品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局205号文件要求而不能申报重新注册;

  3.企业申报注册证延期申请时,注册证仍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报材料要求

  (一)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产品申请注册证延期须提交以下资料:

  1.延期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

  5.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6.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产品申请注册证延期须提交以下资料:

  1.延期申请报告;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复印件;

  5.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8.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页边距应大于20mm;每份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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