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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担保条件

  (一)在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1000万元以下);

  (三)增加值年均增长在10%以上;

  (四)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五)两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八)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九)提供反担保或自愿缴纳风险保证金。

  (十)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对农牧民的提供条例另行规定。

第五章 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和收费

  第十三条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期限与贷款一致。

  第十五条 州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州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3%。

  第十六条 州担保公司按一定费率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但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六章 担保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凡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州担保公司申报,州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按以下程序申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一)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二)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州担保公司;

  (三)州担保公司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就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以固定表格形式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交监管会审核;

  (四)监管会对州担保公司提交的具体意见进行审批意见;

  (五)州担保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州担保公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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