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所担保项目总余额,应不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五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监察局、阿坝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阿坝州人民银行阿坝州中心支行组成阿坝州中心企业信贷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阿坝州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州担保公司)为日常管理机构,挂靠阿坝州投资发展公司,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
(四)审议和批准核销坏账及变更资金规模;
(五)每年定期召开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审议批准担保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议和批准的事项。
第九条 州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监管会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提请增资及补充资本方案;
(四)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五)具体审查担保项目和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州担保公司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资金业务与州担保公司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四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名、优、新产品项目;出口创汇型、农牧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项目的融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