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监管。一是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二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对用于流动收购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统一编号或标识。闲散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是督促收购企业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四)加强对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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