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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占用征用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林发〔2005〕161号)


各市、州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和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关于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园发字〔2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森林公园是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自然保护的重要方面。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和林木资源,是森林景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森林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应将其纳入特种用途林中的风景林进行管理。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要依法有序进行,严格遵循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坚决制止和纠正不按规划的乱建和滥占林地行为。

  二、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一切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证明材料。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对森林风景资源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等作出说明,同国家林业局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报省林业厅。

  三、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兴建符合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上报征占用林地材料时,须同时附上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总体规划中相关内容和图件的复印件。

  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兴建与开展森林旅游无关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确需建设的,须在符合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按照《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定点和设计方案应经逐级审核同意,报经省林业厅批准。上报材料包括:

  1.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转报文件;

  2.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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