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P/T17236-1998)、《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设置数量
根据本市畜禽肉品需求总量,依据适度集中和定点屠宰许可的原则,市区及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从严控制设点,其他乡镇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边远山区等可适当考虑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
(一)市区(包括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1-2个,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1-2个,禽类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在5个以内。
(二)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所在地城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禽类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各1个;其他乡镇和工矿区的具体设置数量,应根据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交通运输条件和辐射能力及肉禽需求量等因素综合确定。设置数量应从严控制。民族乡和食用清真食品人口较多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但应从严控制。
五、实施步骤
(一)按照省市设置规划,依据国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等标准,2006年完成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予以取缔;对超出设置数量标准的,要采取股份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严格控制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数量。
(二)对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审核后,审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全省统一印制的屠宰许可证。
(三)按照设置规划,在资质认证、网点整合的基础上,从明年起,用两至三年时间,使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在数量、技术、管理方面达到规划设置要求,逐步实现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工艺先进、消费方便的目标。今后,对新建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必须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设置规划进行,实行社会公开招标,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发展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加快本市畜禽屠宰行业的体制创新、技术进步,提高肉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