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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产业政策,制定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中小企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区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统计指标的采集和动态监测,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自治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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