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星级驾驶员的服务卡正面以蓝色为底色,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服务卡正面以红色作为底色,服务卡上均标上相应的星数,每一星级为一颗五角星。
第八条 (星级晋升)
三、四星级驾驶员在评定两年后,方可申报高一星级。
在优质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市级荣誉称号的驾驶员,经企业推荐、市运输管理处对其进行培训后可免考晋升一级。
第九条 (星级降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对星级驾驶员降低一个星级:
(一)一自然年内有违反《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为被处以罚款达二次;或者发生被处以罚款并停业15天以下行为一次的;
(二)中高星级驾驶员未参加 “星级驾驶员审核复训”的。
驾驶员营运时发生主责以上人伤(轻伤)事故,由该驾驶员的所在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对该驾驶员降低星级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认定。
第十条 (星级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对星级驾驶员取消星级:
(一)发生被新闻媒介曝光且严重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声誉的有责事件的;
(二)一自然年内有违反《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为被处罚款,并被责令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达二次的;
(三)被取消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
(四)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驾驶员营运时发生主责以上人伤(重伤)事故;或者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由该驾驶员的所在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对该驾驶员取消星级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 (星级奖励)
中高星级驾驶员营运时,可以在车顶放置红顶灯。红顶灯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颁发。
在评选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明星、标兵时,应优先在中高星级驾驶员中进行选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