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
(沪交法[2001]第456号发布 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法规处)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根据《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凡连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一年以上的驾驶员,均可申请星级驾驶员的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
第三条 (星级划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星级划分为一至五级,其中一二星级为低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第四条 (评定程序)
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时,应向企业填报《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企业按《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星级标准及考评办法》审核,并向市运输管理处申报。
中高星级驾驶员须经市运输管理处组织应知应会培训考试合格。星级驾驶员资格由市运输管理处评定。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调入出租汽车行业其他企业的,其原有星级有效。
第五条 (评定内容、标准)
星级驾驶员考评内容为:应知、应会考试。中高星级驾驶员应知应会考试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组织。每名驾驶员只能参加一次考试。
星级驾驶员的考评项目由服务质量、服务技能、遵纪守法、车容车况、机务知识、常用英语、旅游知识以及行业工龄、荣誉称号等组成。
第六条 (评定时间)
星级驾驶员每年第二季度由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申报。市运输管理处在每年第三季度对星级驾驶员进行评定。
中高星级驾驶员自资格评定之日起,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星级驾驶员的审核复训,或者参加高一星级培训、考试。
出租汽车行业工龄在15年以上的驾驶员参加中星级考试时,可免考英语。
第七条 (星级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