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公共食饮具卫生消毒,开展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卫法监处函[2006]44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卫生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共食饮具卫生消毒尤为关注。目前我省一些餐饮行业特别是中小型饮食店、大排档、早餐夜市、街头摊担卫生消毒设施不符合要求,有的不按规定落实食饮具的消毒保洁工作,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预防因公共食饮具消毒不合格而引起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开展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食饮具卫生消毒保洁设施的餐饮单位,提供使用食饮具前都必须彻底清洗、消毒,所有食饮具必须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确保提供使用的食饮具符合卫生部《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要求。
二、凡因条件限制不具备食饮具卫生清洗、消毒、保洁条件的餐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大排挡、早餐、夜市、学校、幼儿园食堂要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提供的消毒食饮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鼓励、支持和推广公共食饮具集中消毒工作。
三、开办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卫生部《
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的《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要求,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湘西自治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湖南省食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现场审核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各项满足及格分合格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卫生审查达到要求后,方能开展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工作,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开展集中式食饮具消毒服务工作。集中式食饮具消毒单位每年复审一次。现已开展食饮具消毒服务的机构,必须在2007年5月1日前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