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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虚报税前扣除事项的,或按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地税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税前扣除决定,越权作出的税前扣除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税前扣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前扣除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责令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对相关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均含本数。
  第六十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址为:www.dl-l-tax.gov.cn。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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