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税前扣除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税前扣除归档资料包括:
(一)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会计报表;
(二)所得税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三)纳税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四)《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六)《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
(七)《所得税前扣除纳税调整通知书》;
(八)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纳税服务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五十条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前扣除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层级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审批工作。
第五十二条 稽查局负责所属辖区内选定纳税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检查工作。对税前扣除申报备案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由稽查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处理;对经查税前扣除审批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由稽查局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相关税政处或政策法规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或政策法规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而未向地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备案申报表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