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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税前扣除申请,属于市局审批权限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受理。
  第三十八条 市局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存档。
  第三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四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核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四十二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提交主管局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对应提交市局执委会审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四十四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市局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市局相关税政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四十五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报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四十六条 相关税政处应于市局审批决定作出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由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本部门存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的日常管理。应按相关规定建立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已申报备案、审批税前扣除的项目、时间、年限、户数、金额等项内容,建立税前扣除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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