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复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要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然后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经执法委员会审议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税政部门根据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交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随其他有关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对不属于本局审批权限的,由本局税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审议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三十一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应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对应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进行审批的,由市局相关税政处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市局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对发现有问题或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市局相关税政处及主管税务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报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签批意见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局相关税政处。
第三十五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应于收到主管局长签批的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市局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由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