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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第十八条 税务人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对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重点监督、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20日内,应按要求建立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统计管理台帐,对税前扣除申报备案类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应的书面材料。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表表样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随纸质资料传递、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税源管理岗审核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于接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将有关审核事项内容及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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