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备案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广告费支出、坏帐准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搬迁改造补偿收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不动产、设备等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等项目。
(二)审批类管理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地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集团提取技术开发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销售费用大包干、财产损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受理与送达应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税前扣除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遵循税前扣除的原则,加强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类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权限,采取两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方式。基层局权限的,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市局权限的,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市局直接受理的,市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有对税前扣除项目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销售费用大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