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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纯灰岩是指碳酸钙含量在98.2%-100%的石灰石;纯灰岩碳酸钙含量百分比一般为98.2%-100%;进厂石灰石碳酸钙含量控制指标百分比是指各水泥制造企业采购石灰石的碳酸钙含量内控质量指标,是水泥产品生产工艺中已设定的一个固定比例,一般为86%±2%;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是指碳酸钙含量在84%以下(不含84%)的矿山剥离废弃物;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等碳酸钙含量百分比的设定值为84%以下(不含84%)。

  ㈢燃料不计入原料总量。

  ㈣纳税人当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利废比例达不到30%的,当月不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取得《认定证书》并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取得《认定证书》之前已生产的库存产品,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库存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八、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九、各类税收检查中查补的税款不予免(减)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按期申报或虽已申报但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耗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应真实、可靠,取得综合利用资源应能提供相应的合法书面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输发票、购销合同等等,自备石灰石矿山综合利用资源除外),对白条入账等的综合利用资源不得计入综合利用资源总量。

  十二、必须建立规范的各种综合利用资源购、用、结存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不全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又生产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其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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