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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㈡主管国税分局按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到企业进行核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与相关账册不实或有其他问题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县级国税机关。

  ㈢县级国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对主管国税分局报关的企业的免(减)征增值税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核,发票时到企业生产场地,对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行文批复,予以免(减)征增值税(同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否则,不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纳税人申请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按月审批制,并按如下程序办理退税;

  ㈠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缴纳的增值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申请时应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认定证书》(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到企业与其有关账册进行复核无误后,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㈡纳税人当月应纳增值税须按期足额入库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退税。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30%利废比例按下列办法计算:

  ㈠30%利废比例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按月),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生产全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总量”为总重量。具体计算公式是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利废比例=(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原料总量)×100%

  原料总量=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其他原料总量

  ㈡石灰石矿山采矿废石(含其他剥离废弃物)及其他矿山剥离废弃物等综合利用资源属于废渣。其中,水泥制造企业自备石灰石矿山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等综合利用资源总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备石灰石矿山综合利用资源总量=[开采纯石灰岩产量×(纯灰岩碳酸钙含量百分比-进厂石灰石碳酸钙含量控制指标百分比)]÷(进厂石灰石碳酸钙含量控制指标百分比-采矿废石及其他剥离废弃物碳酸钙含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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