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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第二款”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四、十六条”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175号 2003年9月8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进一步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三剩物、次小薪材等的综合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二、纳税人取得由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后,才能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项目)范围仅限于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并且是《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项目)。

  四、对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减政策的实行年度审批制,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㈠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免(减)征增值税书面申请,并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见附件,按表样,由企业自行印制,下同),附《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的综合利用产品当月生产所用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的构成情况和利废比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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