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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十一五”交通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一)围绕交通建设中心工作任务,重点抓好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审计

  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和公路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交通项目委托审计管理等规定,结合我省“十一五”期间交通建设加速发展,计划建设1500公里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化和规范交通建设资金建设项目审计。要以资金审计为主线,加强对我省重点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场站、航道建设专项资金在使用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前期工作费用、科研经费以及其他专项工程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做到“不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批复竣工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并坚决予以纠正。

  进一步加强对全行业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配合国家机关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并推行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和审计招投标制度,加大对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委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稳步推进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二)结合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吉林省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吉林省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和深化领导人员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审计、后任用”,未经审计不解除经济责任。进一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对行政“一把手”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覆盖面要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兑现、年度评议、述职等事项,积极开展任期年度审计和期中审计,把任期年度审计和期中审计作为离任审计的必要补充,为离任审计积累资料。要及时总结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适应财政财务制度改革,继续深化财务收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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