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与第51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出现重复,在总局政策未调整前,暂填报第7行;第21行“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因只有税基优惠,没有减免税优惠,暂不填列。
10、《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6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纳税人适用10%等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税率,应按税率差将其换算为享受的减免税额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相关项目中填报反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5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只能是33%或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1、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第
二条规定,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项目。
12、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口径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即在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差额可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2行“本年结余额”中反映,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