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附表十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
9、搬迁改造补偿收入:填报附表十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三、需要明确的填报和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的正确填报,在新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基础上,对新申报表中特殊项目填报和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共计26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对不适用或没有涉及内容的附表可不填报。
2、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
一条规定,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4、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5、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8、《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以及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发生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等,要单独计算所得,并作为“其他所得”并入到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