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查对象:省、市、县三级交通部门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和直属执法机构。
三、评查范围和标准
(一)评查范围: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直属执法单位2006年1月1日以后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全部案卷。
(二)评查标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1、主体方面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2、违法事实、证据方面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询问、勘验笔录)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并且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3、适用法律方面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与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程序方面
(1)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的顺序步骤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2)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是否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扣押、登记保存等法律程序是否合法;
(5)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是否依法举行听证;
(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是否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7)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5、文书方面
文书是否按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卷内字迹是否清晰准确,卷内材料是否排列有序,卷内材料是否有页号。
行政许可案卷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