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职责阶段。(4月22日-5月9日)
1、梳理执法依据。厅机关及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首先,要梳理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即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本部门为执法主体;是何种性质的执法主体(区分行政机关还是授权组织、委托组织,按表一、表二填报)。其次,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中规定的执法权限进行梳理,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层次的依据时,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排列。梳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下列六种划分:一是行政许可。省政府182号令已公布的省级交通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设定的由省级交通部门许可的项目。二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三是行政征收。经依法批准的向相对人征收的各种费用(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四是行政强制。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五是行政检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六是其他。包括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按表三、表四填报)。
2、分解执法职权。厅机关和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完成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要将其承担的法定职权,按照部门领导的分工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配置进行分解,明确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科)及其负责人、执法人员等每个机构和个人实施管理的事项和权限,制定具体明确的执法程序、标准、时限。
3、确定执法责任。厅机关和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定性、定量考核相结合,能量化尽量量化的原则,采取百分制的形式,确定本部门每个机构和岗位必须达到的执法目标。确定执法责任必须明确具体,便于考核,具有可操作性。
(三)制定制度,深入贯彻落实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1、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必须具备的内容有: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评议考核的时间及方法步骤。
各单位要对本部门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评议考核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可围绕部门年度执法指标、公众满意度、执法正确率、是否因违法失职发生有重要影响的事件、群众投诉举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来设计考核评分标准。评议考核在方法上可采取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公务员岗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得分分别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