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请消防文职人员。为切实解决各公安消防支队、大队防火监督任务繁重、警力紧张的问题,对文秘、档案管理、驾驶、后勤保障等非执法监督岗位可采取逐步雇请地方文职雇员担任,将有限警力置换充实到执法监督和执勤灭火第一线。2007年,都市发达经济圈和渝西经济走廊的消防支队、大队文职雇员要按需配备到位;其余消防支队、大队力争在2008年配齐。
(四)积极发展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在巩固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2009年前,火灾危险性大以及大型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城镇居民社区要积极发展保安消防队,倡导建立志愿消防队;各社会单位及农村村社(组)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力争到2010年,城镇社区、农村村社(组)普遍建立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或保安(治安)联防消防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统筹发展。
三、训练执勤
(一)加强灭火技战术训练。坚持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大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和现有装备,制定训练计划,科学施练,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0天。其他形式消防队伍要定期组织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天消防业务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实战灭火演练,不断增强队伍灭火实战能力。
(二)建立正规执勤秩序。各类专兼职消防队要按照《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和《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建立健全战备值班制度,规范战备执勤秩序。对执勤车辆、人员进行合理编程,定岗定位,切实提高队伍战斗力。
四、队伍管理
(一)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和教育,增强队员法纪意识,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树立队伍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