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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吉发[2005]16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2006年全省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的意见》(吉办发[2006]13号)、《中共交通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年底前工作要点》和《吉林省交通系统构建惩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确定的近期目标、任务和措施,为推进2006年全省交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完善“三个委员会”机制,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适当调整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功能。一是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的需求,将经济管理专家列入交通技术专家行列,将“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扩展为“交通发展专家委员会”,凡投融资项目,既要请法律专家在合法性上把关,也应请经济管理、金融专家参与分析论证;二是适当聘请外系统懂交通经济与建设的专家参与论证;三是增加非行政领导技术专家的比例,以利于从技术经济角度论证问题(厅建设处)。

  (二)扩展委员会工作职能。一是在保证“三个委员会”履行为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职能的同时,增加调研职能,为领导班子的决策提供储备;二是对决策进行评估,既检验领导层决策的成效,又考察委员会自身提供的决策咨询、论证的质量,包括决策落实过程中的监控和决策落实后的社会效果的评估,促进决策工作的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厅建设处、体法处、督查办)。

  (三)建立健全责任制。一是交通发展专家委员会成员和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享有一定权利和待遇,同时也承担责任。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咨询、论证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和纪要;督查工作者应对督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负责,确保其客观真实性(厅建设处、体法处、督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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