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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实行计重收费后国际标准集装箱及摩托车、三轮农用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实行计重收费后国际标准集装箱及摩托车、三轮农用车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赣交财审字[2006]119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稽查征费局、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公路开发总公司、省高速公路收费联网结算中心、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管理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管理部门及收费经营公路业主单位:
  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中确定了实行计重收费应遵循几项基本原则,其中有应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总体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的“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的原则”,和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的“引导发展原则”。按照上述原则,针对我省试行计重收费后出现的摩托车、三轮农用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通行费收费问题,根据我省现有的有关收费标准文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摩托车、三轮农用车车辆通行费收费
  摩托车、合法装载的三轮农用车不按计重收费,仍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70号)关于摩托车、简易农用车收费标准,即每车次3元。但对非法改装和装载的三轮农用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按计重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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