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站收取站务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运字[2006] 号),加强旅客站务费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条件和标准。凡取得一、二级客运站站级资格,经省交通厅、省发改委批准向旅客收取站务费的客运站,方可由每票0.30元站务费,调整为向旅客收取0.50元站务费。其设立的发车区不得向旅客收取站务费。
二、旅客站务费主要用途,一是用于客运站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维修和维护,以及“三品”安检仪、卫生间清洗、空调机使用等发生的费用;二是用于客运站微机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以及设备设施更新和维护;三是用于客运站微机联网售票系统建设、维护及网络数据传输等新技术应用;四是用于客运站微机操作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等。
三、旅客站务费属客运站专项收入,各客运站应设立收支专项科目进行管理,按照站务费开支范围使用。省集中站务费20%部分(即每人次0.10元),专项用于全省信息系统升级改造,联网售票系统建设、维护及网络费用,由省运输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省集中站务费20%部分,由省运输协会负责收取,设立专户使用。客运站凭省运输协会出具的省集中站务费缴费证明向省领取客票。
开户行:光大银行经开支行银行
帐户:35980188000036381
开户单位:吉林省运输协会
四、从今年六月一日起,全省启用新版的《吉林省公路汽车客票》。新版客票票面印有“内含0.50元站务费”字样。为减少浪费,对“旧版客票”由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运输协会参加,对现有库存客票进行数量核查,缴纳省集中0.1元站务费后,加盖有关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效客票。
五、省厅负责对省集中20%部分站务费使用范围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交通局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客运站站务费收取使用,以及省管客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私自印制、发放、使用无效客票,超标准、范围向旅客收取站务费,截流、挪用站务费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纠正的,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取消其收取站务费资格,并不予客运站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