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招标人、交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拖欠分包人项目款和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
(八)在项目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D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的;
(二)在建项目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分包人项目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违法占用土地的;
(六)在项目变更设计中严重弄虚作假的;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主管部门处罚和认定的;
(八)对有行贿行为记录,或其主要从业人员有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自行贿犯罪行为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
(九)其它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于每次评级后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和B级的施工单位名单在吉林省交通网站中公布。
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省交通厅将适时依据本办法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省交通厅向其发出抄告单(格式见附件2),并抄送有关项目法人。其中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名单由省交通厅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向招标人提供。收到抄告单的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高于本年度的等级。
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和D级的施工单位,次年度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