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后,在信用记录中予以标注,同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新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具备相应信用等级条款之一的,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A级:
(一)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每个季度连续均为优,且在其它项目上考核等级无中或差的(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两次(包括两次)的以上;
(三)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部级及以上等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在每年一度厅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评优工作中受到表彰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B级:
(一) 一年内在吉林省范围内(下同)同一个项目中履约考核有50%及以上季度考核为良及以上的等级,并且无“差”(包括其它项目)的季度考核等级(下同);
(二) 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及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在履约方面(下同)受到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适用于二级资质及以下)一次以上(含一次,下同);
(四)已完工同类工程质量被评为省级优良工程(自评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的;
(五)首次承担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且以往两个年度无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为C级:
(一)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一年内对在建项目的履约考核有70%的项目(次)评为中及以上等级,且同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季度评为差的;
(三)在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