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良: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五)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六)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七)基本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中:
(一)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二)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三)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四)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
(六)虽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但不严重且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为差:
(一)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二)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每年对施工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定一次,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汇总项目法人上报的考核意见,结合其他相关情况提出信用等级意见上报交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