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省厅,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投标活动)实行信用记录制度,是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记录由省交通厅建立并实施,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厅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