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外事业务量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厅外事工作,严格外事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交通厅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吉交发〔2006〕13号),按照厅领导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进行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
各单位和部门的外事和出访考察和培训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请示报批制度。要先向厅外事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厅外事管理部门根据外事计划安排决定是否向厅报送有关请示。国家和省有关出访考察团组邀请我厅人员参加的,要先向厅外事管理部门行文,由厅外事管理部门按照厅外事计划安排提出拟办意见,并报厅有关领导审批。严禁未经沟通自行组织出访团组、自行联系参加出访团组并指定出访考察人员。
二、严格审批条件
严格出访考察培训次数指标限制。一般厅机关处室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1人;厅直属单位不超过2团组次(包括跨组和自行组团),每次不超过2人。自行组团必须明确团长,人数要控制在7人以内。出访考察培训一般为一个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一般为12日以内。严格控制两国(含两国)以上出访考察活动,出访考察两国(含两国)以上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4日。严禁同一出访考察任务或内容分团组出访,严禁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考察和培训。
三、保证外事计划的严肃性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每年年末(12月份)报送本单位次年度的外事计划和出访考察意向,由厅外事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厅党组审批下发执行。未报外事计划的视为没有计划,厅外事计划一经批准下发,一般不予变更和增加计划指标,未纳入计划的外事活动不予审批。未报今年外事计划的单位请务必于6月30日前报送到厅外事管理部门(厅办公室)。
四、报文材料必须齐全有效
行文请示除基本情况材料外,行文中必须详细说明出访国家、目的、具体任务,境外拟停留时间,明确出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外方邀请函必须明确具体日程安排,包括出访考察活动出访时间、路线地点、主要活动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