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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是指市委、市政府基于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内所做出的专业业绩,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的行为。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分为综合表彰奖励项目和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综合表彰奖励项目为“首都杰出人才奖”,表彰奖励对象涵盖各类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专项表彰奖励项目分别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为表彰奖励对象。以现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继续作为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以“首都劳动技能奖章”和“北京市劳动技术能手”为基础,调整形成高技能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建议新设农村实用人才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由市委农工委、市农委负责组织实施。
  逐步形成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统领和主导,以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为基础和依托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体系。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获奖人员应纳入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候选人范围。专项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不得超过综合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奖励力度。
  调整和新设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需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市人事局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审,上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完善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运行机制
  市级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纳入全市表彰奖励工作的规范管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事局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市级人才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级人才表彰奖励项目的实施,均应制定严谨、规范的评选表彰办法,就评选表彰的范围和条件、候选人推荐程序、表彰奖励的数量、评选周期、评选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评选及获奖人员确定的办法、公示及异议处理、奖励的形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
  在具体实施中,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下发通知外,应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广泛告知,评选办法、评选程序、评选结果等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应把公示作为评选工作的必要环节,明确公示的时间、范围、方式及异议处理办法等;坚持平等竞争原则,表彰奖励对象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应包括中央在京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应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候选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允许个人自荐;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获奖人员应主要通过评审的方式产生,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本领域专家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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