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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整顿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的通告
(渝交委〔2006〕3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减少安全隐患,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要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整顿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客运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好管理责任,按照"六定"(线路、路号、班次、价格、站点、时间)标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秩序及客运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各客运企业聘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车、超速和超员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站点(港)停靠、不按规定靠边停车、赖站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三百元罚款,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三)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处二百元罚款,并收缴扩音装置。
  (四)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超员20%以上的,处两千元罚款。
  (六)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超速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超速50%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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